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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2026年7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6-06-29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及《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27号)文件精神,为持续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 

  新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前,按原缴费基数标准逐月缴纳7月至新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医保费;在此对应时段已参保未缴费和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时,均按原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新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后,次月1日开始执行,按新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剩余月份医保费。 

  重要提醒:新缴费标准出台前须按原基数按月及时缴费,不能等新基数标准出台后再一次性缴费,中断缴费会影响医保待遇(详情见第三条)。 

  2026年7月至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期间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二、缴费渠道 

  1、线上:电子税务局、鄂汇办APP。 

  2、线下:市民中心三楼税务窗口及各级办税大厅;农商行、农行、工行、建行、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三、注意事项 

  1、补缴核定手续。补缴2026年6月(含)之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需到市、区医保窗口开具核定单后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2、中断缴费待遇。参保人在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之前须按月及时缴费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将暂停医保待遇,补缴到账后恢复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医保待遇不追溯享受;中断缴费后不补缴从当前时间开始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3、医保退休手续。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退休审批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窗口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缴费年限满足规定的,缴清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用后办结医保退休手续;缴费年限未满足规定的,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医保退休手续办结次月起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请在满足条件当月完成手续办理。 

  鄂州市医疗保障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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