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更好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保障服务水平,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在鄂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津贴标准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市医保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生育津贴调整工作,重点面向经办窗口、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旨在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的知晓度,并加深参保人员对申办流程的熟悉程度。积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向入院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即申即办”告知书》,方便女职工了解政策流程并有效申报,提升群众获得感。同时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规范办理,简化申请材料,畅通生育津贴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确保参保女职工方便、快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并积极做好与参保单位衔接,以及生育津贴发放信息反馈等相关工作。
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已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约80人次,发放金额170万余元。从“单位代领”到“直发个人”,不仅是资金发放方式的改变,更体现了医疗保障改革的温暖与精度,对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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