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二、 设定依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三、 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鉴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申报。
四、 办理材料
备注:门诊病历与发表日期一致,门诊病历必须为原件,书写规范且有医生签字。
(二)工伤旧伤复发(后续治疗)待遇申报:
1、工伤(职业病)人员旧伤复发认定结论通知书(由人社局鉴定确认)
6、单位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三)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
备注:如未解决劳动关系,则不可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四)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报
五、办理地点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大厅
六、 办理时间及时限
工伤认定鉴定后三个月内前来办理,审批流程约30个工作日。
七、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需向市医保局电报报告工伤事故情况,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市医保局工伤科备案。职工工伤后必须由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才能就行工伤待遇申报。
八、 咨询电话
大厅窗口:0711-3252119 工伤生育科办公室:07113251526
九、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及待遇全部通过对公单位银行账号转账,如有特殊情况单位无法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的,需由单位出示委托书,并注明转入账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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