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6-07-29

一、 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二、 设定依据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三、 办理条件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由人社局鉴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申报。

四、 办理材料

(一)工伤门诊、住院药费申报:
 
1 、工伤认定书原件;
 2 、已备案的工伤事故报告;
 3 、门诊病历及处方;
 4
、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 ;
 5 、原始发票 ;
 6 、单位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备注:门诊病历与发表日期一致,门诊病历必须为原件,书写规范且有医生签字。

(二)工伤旧伤复发(后续治疗)待遇申报:

1、工伤(职业病)人员旧伤复发认定结论通知书(由人社局鉴定确认)

2 、工伤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
3 、工伤旧伤复发住院(转)审批表
4 、门诊、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 ;
5 、住院费用原始发票

 6、单位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三)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申报

1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2 、工伤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3 、单位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加盖公章) ;
4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备注:如未解决劳动关系,则不可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四)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申报

    1 、工伤工亡认定决定书 ;
   2 、供养亲属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
     3 、火化证明

五、办理地点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大厅

六、 办理时间及时限

工伤认定鉴定后三个月内前来办理,审批流程约30个工作日。

七、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需向市医保局电报报告工伤事故情况,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市医保局工伤科备案。职工工伤后必须由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才能就行工伤待遇申报。

八、 咨询电话

大厅窗口:0711-3252119   工伤生育科办公室:07113251526

九、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及待遇全部通过对公单位银行账号转账,如有特殊情况单位无法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的,需由单位出示委托书,并注明转入账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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