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 疗 服 务 协 议 书
甲方:鄂州市医疗保险局
乙方: 等级: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的医、患、保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国家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甲乙双方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职责。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最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接受乙方咨询。
第四条 甲方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具体条款,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医保配套管理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与甲方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匹配和实时连接,并保留、开发甲方需要的相关数据接口,满足甲方信息及数据汇总统计要求。乙方不得擅自将其他医疗机构以任何方式联网接入医保结算系统,不得将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诊所、科室列入医保定点结算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并中止协议的执行。
第七条 乙方应做好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知识考核,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本院医保医师信息库,接受甲方对乙方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被甲方拒付的医保费用,应及时作坏账处理。
第九条 甲方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结果对乙方实行分级管理,考核评价结果与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医保住院基金预算决算等费用结算工作挂钩,本协议涉及扣分内容均指《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中的考核评分内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利用媒体、网站、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公示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相关数据、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流程。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参保人员政策咨询,设置“医疗保险投诉信箱”,对参保人员的投诉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甲方及甲方委托人员可对医疗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对乙方医疗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甲方及甲方委托人员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有关材料和数据,如拒不提供或医务人员弄虚作假,则该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对违规费用放大5倍,从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住院统筹基金中扣除。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就诊时,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认真审核其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发现人、证、卡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不能按照医保政策结算医疗费用。对于乙方凭患者无效证件进行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时,各处置科室接诊人员为验证诊治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卡的核对及参保人员备案制度的落实。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及住院病种目录,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入院初审工作。参保人员入院3日内必须督促办理医保登记信息(急诊未及时办理的需电话通知甲方)。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的住院人次与门诊人次比须控制在5%以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应符合国家标准。因乙方原因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应做好协调工作;参保人员如有异议,可向甲方提出。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动员出院、自费住院、分解住院或一次治疗未终结出院,因上述原因致使参保人员15日内重复住院的,甲方只按一次住院结算费用。确因病情需要在15日内再次住院治疗的,乙方应提供相关依据,经申请同意后,方可纳入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医院借口超过限额标准动员病人出院的,甲方接到投诉经查实后,有权责令乙方及时改正,拒付当次住院费用,扣2分;凡第二次(及以上)发生同样行为的,除拒付当次住院费用外,放大住院费用的3倍后进行核减,扣50分。
乙方应及时将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拒收经查证属实的,参保人员当次治疗费用由拒收医院支付,并放大5倍从从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住院统筹基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真实、清晰、准确、完整,符合国家卫计委颁布的标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应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应至少保存15年。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乙方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和病程记录等“五相符”。
第十七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目录外费用必须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并告知由个人全自费)。
第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乙方自行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应对参保人员在甲方确定同级的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实行互认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 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要求。参保人员要求到零售药店购药时,乙方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管理流程,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按相关政策结算,纳入甲方监管和考核范围,非联网结算人员应视同本地参保人员进行管理。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需提供住院费用发票、费用结算总清单、住院医嘱和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乙方应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进行检查、治疗和用药所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向个人收取。凡未按规定收取本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随意减免个人费用的,甲方应当认定乙方有诱导住院行为,视情节轻重中止与乙方的协议1-6个月。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该院技术设备等原因经甲方批准到院外检查、购药的,其费用列入本次住院费用在医院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乙方应自事故纠纷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将年度每百张病床严重差错次数控制在1例以内,每发生1例医疗事故在《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千分考核中扣除100分;多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首选疗效好、价格低的甲类药品,只有在其疗效不佳时,才能按规定使用乙类药品或进口药品。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主动适应医疗保险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目录内药品。药品目录内药品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4所公立医院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不超过50%(其中,市中心医院38%、市中医医院50%、市妇幼保健院28%、市三医院38%);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控制标准为3级医疗机构40%、2级医疗机构45%、1级及社区医疗机构50%,高于评分标准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各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低于40%,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控制在2%以内。
第二十六条 对药品目录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乙方应严格执行,提供相关资料便于甲方核查,同时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超过给药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并按超过部分金额放大5倍扣减,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一经查出甲方不予支付,并处以5倍的扣减,并在年终按照《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要求所进行的千分考核考核中,每出现1例扣除5分。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并按差额部分金额放大5倍,从乙方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每出现1例扣除5分。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医院制剂或新开展诊疗项目(须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可按规定申报,并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药品、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乙方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购入药品及耗材,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并接受甲方对药品使用情况的随机检查。
第三十条 乙方原则上应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项目时,必须由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并告知其费用个人全额承担。如无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的目录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不能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应建立特殊检查项目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要求:大型X线机检查应达到50%以上,彩超、CT应达到60%以上,MRI应达到60%以上,凡低于检查标准1个百分点,在年终按照《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要求所进行的千分考核考核中,扣除30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5%,一级医疗不得超过15%,凡高于标准1个百分点,在年终按照《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要求所进行的千分考核考核时,扣除30分。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审核工作,未按规定批准实施“三特”诊疗用药的,其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有串换药品、串换检查、串换治疗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当次住院所发生的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按违规金额放大5倍并从乙方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同时在医院年终千分考核时,每出现1例扣除5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医疗器械和一次性高值医疗材料使用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必须为患者提供合理的限价耗材。如果需要高质耗材超过限价部分应由个人自费时,乙方应事先告知患者。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甲方根据《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鄂州人社发[2015]57号)文件精神,核定乙方2016年度三项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金年分配额度为: 元,月分配额度为: 元。甲方在每月病历审核完毕并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将乙方医疗费用在每月预算控制额度内资金及时一次性拨付给乙方,超过每月预算控制额度的可使用以前月份结转的结余控制额度;超过每月控制额度及以前月份结余控制额度之和的费用,统筹基金当月不予支付。以后月份有结转的结余控制额度不能冲抵以前月份超额部分。
第三十五条 普通病种定额标准
普通病种是指除实行单病种结算以外的住院病种。协议期内乙方定额标准为:鄂州市三项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人均费用(含起付标准) 元。
第三十六条 单病种限额标准
单病种是指临床路径明确、住院费用清晰可控、或因病情严重导致费用高昂,需要做一定额度控制的病种。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单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标准附后)。乙方按其医院等级和自己医疗服务能力和范围,选择以下单病种实行限额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受定额标准限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分解住院或乙方有能力医治但未达到《疾病质量控制标准》时要求病人出院。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定额和单病种结算中疑难危重病人使用贵重一次性材料(包括骨科的内固定材料,钢钉、钢板、食管支架、胆道支架、套扎器)和特殊贵重药品的,乙方必须提供材料及药品购进清单供甲方审核科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审核结算:
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抽审办法》(鄂州医保文[2016]13号)规定,乙方每月 日前应将上月参保出院人员的各项费用清单(包括住院审批表、结算凭证、明细帐单、专用处方、日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报送甲方进行审核结算。
(一)定额结算:按照“结余共享,超支共担”为原则,凡当月人均住院医药费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清算,低于月定额标准的,甲乙双方各分享30%和70%;超过月定额标准30%(含)以内的,甲乙双方各分担70%和30%,超过30%以上的,甲方分担30%,乙方分担70%(以上超定额费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二)限额结算:在对限额病种费用按常规审核后,按照乙方限额标准,对超过限额部分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对乙方当月抽审病历中审核发现的违规费用、超限额费用等不予支付费用,按抽审病历占乙方当月申报结算病历总数比例放大至100%,并在当月最终结算费用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四十条 双方遵守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双方严格执行本省(本统筹地区)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二)未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乙方不准收费。
(三)经物价主管部门新批准的收费项目,乙方应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甲方同意的收费项目,甲方不予支付。
(四)乙方不得将收费项目分解,另行收费。
(五)乙方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政管理规定并达到管理要求。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临床检验项目作为“套餐式”检验。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
第四十一条 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按政策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出院时即时结算,应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开具专用收据。甲方将对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院人次5-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月出院人次低于5人次的逐个审核),审核扣减费用按抽查审核比例放大至100%予以结算。
第四十二条 甲方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协议指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等内容,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信息传输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满足对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双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甲方应保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政策参数等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乙方必须具备规范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按甲方要求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实时传输。甲乙双方应设置信息管理科室,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应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信息管理科室与医保科室应相互配合。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使用了健康卡的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取代健康卡,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乙方应明确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流程。能够即时结算没有在医院结算的(除系统原因无法结算),拿回医保局结算的费用一律按统筹金支付金额的两倍从该医院当年度总额中扣减。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医生(护理)工作站,应保留医嘱(护理)工作记录的可追溯性。参保人员入院时,乙方须24小时内完成入院信息录入。费用信息当日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乙方医保科室对住院科室已确认身份的医保病人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医院系统中进行复核。医保科室应定期到住院科室进行检查。甲方将对住院的参保人员在院率进行现场稽核并与基金支付挂钩。抽查的住院病人不在乙方治疗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扣除当天费用,对于抽查连续2次不在乙方治疗的,此次住院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相关费用放大五倍从当年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 乙方要按甲方的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就医信息和费用申报信息。
在医疗费用信息及清单中,使用进口材料需注明“进口”,自费项目需标明“自费”,药品须标注甲类、乙类、乙类限制。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做好医院信息系统对比维护。乙方在数据库中申报新增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对照审批。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对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因素出现的计算机系统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如果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采取措施纠正,也可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
(一)发生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变化情况,未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的;
(二)未按协议规定时限及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三)对医疗费用结算、拨付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四)因甲方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结算错误的;
(五)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甚至以权谋私的;
(六)其他不按程序、不依法依规办理的。
第五十一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的轻重,拒付费用、暂停结算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协议。
第五十二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拒付违规金额并按照抽查比例放大扣除相关违规费用或者直接放大5倍扣除相关违规费用:
(一)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拒收符合入院指征的;
(二)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串换医保目录内外项目,虚假申报、申报与实际使用不符的;
(三)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的;
(四)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症用药的;
(五)违反物价政策、分解收费等;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六)不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人员稽查所涉及相关医疗费用的。
(七)因乙方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结算错误的。
(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暂停与乙方结算,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一)发生上述第五十一条情况,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四)向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五)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第五十四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进行通报批评:
(一)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的;
(三)不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检查中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不保障参保人员知情权,不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结算资料的;
(五)敷衍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的。
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违约情形轻重程度,与乙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终止协议:
(一)暂停结算期间没有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的;
(四)伪造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双方发现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执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议期间,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期满前30天,甲方可根据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结果,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的决定,并通知乙方。双方未达成新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鄂州市医疗保险局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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