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经查,鄂州市大参林华阳药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对鄂州市大参林华阳药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8167.2元;2、处罚款8167.2元。
案例二:经查,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驰恒东店、东方名居药店、华生药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相关规定,对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8780.08元;2、处罚款109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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