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经查,发现鄂州市中医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鄂州市中医医院作出如下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136559.83元;2、处以罚款136559.83元。
案例二:经查,发现鄂州市中心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对鄂州市中心医院作出如下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150804.45元;2、处以罚款150804.45元。
案例三:经查,发现鄂州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鄂州市妇幼保健院作出如下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42834.27元;2、处以罚款42834.27元。
案例四:经查,发现鄂钢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相关规定,对鄂钢医院作出如下处罚:1、全额退回违法金额58814.09元;2、处以罚款5881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