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年06月09日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767723 |
一、关于基本服务包
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常规):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40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3300元。
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000元/例。
2.剖官产(常规):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5400元/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4500元。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500元/例。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自然分娩1000元/例,剖宫产增加1500元/例。
二、关于与医疗机构结算方式
根据基本服务包使用情况,共有两种结算方式:
一是对自愿签约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使用基本服务包的病例(特需病房除外),各地根据确定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定额结算,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
二是因疾病治疗需要或个人特殊需求,除按规定使用基本服务包外,有其他治疗或特殊需求的,应将基本服务包定额标准额度与服务包外医疗费用一并计算,统一纳入DRG/DIP相应分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清单上传时,应准确填写结算方式。
三、关于省内异地就医
基本服务包费用“零自付”直接结算先从统筹区内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逐步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基本服务包“零自付”直接结算。
生育“零自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前,参保人在省内异地住院分娩有两种结算方式:
一是手工(零星)报销方式享受参保地基本服务包待遇。
参保人员可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告知书、费用明细清单(须包含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自付”服务包项目及代码)、发票等资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按规定享受基本服务包“零自付”待遇,定额支付标准按照参保地规定的支付标准(参保地支付标准高于就医地支付标准的,按照就医地基本服务包实际费用结算)执行;超出基本服务包范围的费用,按参保地原报销政策执行。医疗机构提供的发票、费用明细、结算单的金额必须保持一致。
二是按原报销政策享受直接结算服务,不享受生育基本服务包待遇。
四、关于省外异地就医
根据政策规定,省外异地就医暂不执行分娩“零自付”政策,待国家医保局有规定后,按规定执行。
五、关于医疗机构编码上传
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保部门规定的基本服务包“零自付”项目代码上传条目编码。对省内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应提供基本服务包类型、项目名称及编码,有其他费用的还应提供基本服务包外收费项目明细,供异地参保患者手工(零星)报销使用。
服务包项目内所含具体明细暂不上传,由医疗机构自行保存予以备查,医保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明细进行检查核验,确保基金安全。
六、关于执行时间
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零自付”从2026年6月15日开始执行。2026年6月15日零时以后分娩的孕产妇,享受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 “零自付”待遇。
七、关于医疗机构告知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医疗机构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告知孕产妇,本医疗机构是否属“零自付”签约医疗机构。
二是签约医疗机构应告知孕产妇基本服务包“零自付”相关政策,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三是对于省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签约医疗机构应提前告知孕产妇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八、关于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统一宣传口径,既讲清服务包保障“内涵”,也明确服务包待遇“边界”,重点强调基本服务包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包内“零自付”,其他费用个人承担的政策要点,避免出现生娃不出钱的信息误导。
二是把握宣传时机,政策落地之初,仅做政策解读,不做广泛宣传,避免过度提高预期。
三是做好政策培训,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告知解释工作,发挥医疗机构作用,合理引导预期。
四是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防范化解舆情风险,切实将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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