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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联政策: 732132

  为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有效提升参保管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省医疗保障局对《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4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1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3〕4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定稿。 

  二、主要内容 

  《规程》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规程文件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适用于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征集缴费等相关业务。主要内容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和征集缴费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一是信息登记。明确了参保登记信息内容和办理流程。对新生儿、高校学生和享受资助参保特殊人员等群体参保登记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享受资助参保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前的数据环境维护的时间节点和纵向横向传递流程。二是信息查询。确保参保人权益记录完整准确,并为参保人提供查询、打印服务。 

  第三章参保关系。一是重复参保。明确重复参保的定义及重复参保的几种情形进行界定,并提出原则性意见。二是参保衔接。对参保人因就业形态变化、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化,需跨制度参保人员的待遇衔接进行明确;针对实际工作中两个年度不在同一个统筹区参保的待遇享受问题进行明确,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时,按照出院日期对应的参保统筹区保障医保待遇。 

  第四章激励机制。一是明确了连续参保的定义以及激励标准;二是明确了零报销激励定义和激励标准;三是明确了零报销额度清零的情形;四是明确了激励总额。 

  第五章待遇等待机制。一是明确断保情形的界定;二是 

  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或上一年度未参保缴费的人员以及未连续参保多次断保的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进行明确;三是明确修复待遇等待期的流程和算法。四是明确待遇等待期除外人员。 

  第六章变更登记。一是明确暂停参保、终止参保的办理情形;二是明确参保地变更的办理流程。 

  第七章征集缴费重点明确资助参保特殊人员资助缴费资金筹集、划转流程,明确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特殊人员,享受资助参保政策;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特殊人员,次年起按其实际特殊类别落实相应资助参保政策。对因动态退出或特殊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特殊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第八章附则。一是明确废止鄂医保办2023〕42号文,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二是明确集中征缴期实施时间。 

  三、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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