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663697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要求,我市出台了《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49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通知》共设置了5条准入条件,一是基础条件,即申报主体必须为市内普通定点零售药店。二是药品条件,即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配备不低于60%,同时设置甲乙类标识和限制条件。三是信息条件,即硬件方面必须有接口,软件方面必须有“进销存”管理和智能监控功能。四是管理条件,即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药师要求。五是存储条件,即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能存储管理资料备查。
(二)明确了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办理流程。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由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报,经评估后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
(三)提出了加强对门诊统筹医保服务的监督考核的要求。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和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维护基金安全。
,要求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监督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之前临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补签承诺书和补充协议,在2024年2月28日前,必须完成评估,未达到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条件要求的,应解除其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联系人:陈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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