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663311 |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我市印发了《市医疗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4〕36号,以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文件的基金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等要求执行。
将“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
二是规范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我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如将原“B超下采卵术”“经腹腔镜取卵术”“促排卵治疗综合评估”“辅助生育技术安全性措施”“脉冲自动注射促排卵检查”等整合为“取卵术”项目。
三是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废止“精液优化处理”“B超下采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术”等原市场调节价项目,将其映射至前述政府指导价项目。
三、《通知》制定的过程
我们以省立项指南为指导,开展了成本调查、地区比价、价格论证等工作,充分征求了相关医疗机构临床、价格管理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通知》印发前,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经省医保局审核,确定了上述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下一步,将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指导、调价政策实施后的跟踪监测。
四、《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执行。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联系人:陈红娟
联系电话:027-60876687
网站地图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57 主办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经办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网站联系人:秦剑激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