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483904 |
问:制定文件的依据?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等文件规定,2015年我市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工作,经过5年的平稳运行,医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对原《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7〕10号)中的基金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进行调整。
问:调整后的新增医疗机构年度拨付费用的结算办法是怎样的?
当年新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其每月住院医疗费用额度按当月其实际应拨付医保住院统筹费用的60%进行拨付,其余费用纳入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根据考核得分进行拨付,基金拨付标准如下表:
分数 |
600以下 |
600(含)-650 |
650(含)-700 |
700(含)-750 |
750(含)-800 |
800(含)-850 |
850(含)-900 |
900(含) -1000 |
医保调剂金拨付(%) |
0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100 |
问:调整后的医疗机构年度预算费用节余部分的结算办法是怎样的?
若某个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住院统筹基金医保实际应支付费用(设为A)低于其住院统筹基金付费额度(设为C),结余部分(C-A),根据考核得分计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分配,分配的标准如下表:
分数 |
600以下 |
600(含)-650 |
650(含)-700 |
700(含)-750 |
750(含)-800 |
800(含)-850 |
850(含)-900 |
900(含)及以上 |
结余部分(C-A)计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分配的付费额度(%) |
0 |
30 |
35 |
40 |
45 |
50 |
80 |
100 |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汪弋 联系方式:027-6087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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