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5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379273 |
答: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文件精神,我们拟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管理,进一步做好相关的申报、调整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评价与基金承受风险评估的体系,为医疗机构制剂的动态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问:文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和管理。
问:各级职责是哪些?
答:明确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调整和管理工作以及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地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问:明确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明确各统筹地区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的条件。明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类型。
问:评审审定方式有哪些?
答: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采用定期集中受理审定的方式,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明确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局先进行初审,再向省医疗保障局进行申报后集中审定。明确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方式进行。
问:制剂管理的类型?
答:明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并仅限于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确定并适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志奇 联系方式:027-608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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