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5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 关联政策: | 379272 |
问:制定文件的依据?
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0-1)。
问:文件中涉及的范围?
答: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问:主要内容包含了什么?
答:1、明确医保基金预付和货款结算的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采购预算的90%一次性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二是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其中首期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到达协议约定采购量的60%后拨付,两期总和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同时将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未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进行惩戒,规定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前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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