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21677 | 发文字号: | 鄂医保发〔2019〕56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07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10月0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3元;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对按规定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
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其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4元,医保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1元,医保基金支付7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一般诊疗费实行医保总额控制的地区,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7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总额。
三、有关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要制定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变相收费、虚报数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及价格调整对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意义,提高社会接受度,稳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以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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