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8-210860 | 发文字号: | 鄂州办发[2014]15号 | 发文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分散供养“三无”对象
“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特困重度残疾人
特困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料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三)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的自知力缺失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患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四)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
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27种重特大疾病的患者。
(五)孤儿、事实孤儿和特困残疾儿童
三、保障内容
(二)医疗保障
保障身患重特大疾病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医治,从根本上缓解其医疗困难。
1.参保缴费保障
上述5类特困群众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按现行政府资助政策执行。
2.门诊保障
对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定额门诊保障。其中,特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900元,所需资金由市残联承担;分散供养“三无”对象和孤儿(含事实孤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肺结核患者、肾衰竭透析患者、其他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按现行门诊补助政策执行。
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人社部门按城乡居民医保一档80元/月/人、二档100元/月/人、普通职工保险120元/月/人、补充保险150元/月/人的定额标准给予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资金由人社部门和残联部门各分担50%。
3.住院保障
特困群众住院治疗的,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身患27种重特大疾病(不含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医疗救助报销以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40%,医疗救助基金承担20%(其中,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困残疾儿童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市财政承担20%,患者所在区(开发区、街道)财政承担20%。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流浪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送治)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医疗费和生活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特困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康复训练和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费部分,由残联按病种每例补贴1.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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