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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200027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1-01-08
     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充分发挥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互助共济”作用的建议》4月8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州市人社发[2013]47号)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种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此外,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我市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配置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以定期支付给本人。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注销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建议中提出的家庭成员实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共济”政策,目前出台这方面政策时机不成熟,关键是上级医保部门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导和要求。目前,全国都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国内、省内门诊个人账户的政策动态,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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