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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200114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1-01-08
    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康复项目医疗保障力度的建议》4月8日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医疗保障部门一直关注和重视包括残疾人群在内和各类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依法开展医疗救助,加大康复项目医疗保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1 号) 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州政办发〔2017〕34 号)再次强调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等基本原则。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一直遵循以上原则方针,鼓励全民参保,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同时,为保障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的医保待遇,我局认真落实了《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鄂州办发[2014]15号)规定的各项特困群体医保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等特困群众的关怀。
    关于适当提高残疾人医保报销比例的问题。因医保报销比例是针对医保目录具体项目,而非具体人群,同时,医保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市级层面也无权制定和自行调整,所以,从政策层面上,我市目前不能做到对残疾人群的医保报销比例予以提高或降低,只能会同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建议在市级层面进一步修改并完善原医疗救助政策。
    关于延长医保对康复治疗支付期限的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6〕599号)规定,康复治疗支付期限已纳入医保目录管理,各市对医保目录只有执行权而没有调整权。今年元月,我局按照“鄂医保发(2019)78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湖北省药品目录数据库(20191231版)》规定,及时调整了药品目录。随着医疗费用快速增加,人民群众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癌症、器官移植、儿童先心病(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疾和大病患者也日益增多,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也与日俱增。
    对您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我们愿意尽最大能力,积极向省医保局和市政府报告,力求在政策范围内尽量予以倾斜。此外,我局将进一步探索医疗康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结算管理,着力提高残疾人群体的医保待遇。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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