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收到您《关于加快落实城乡居民“两保”与城镇职工“两保”对接整合的建议》后,高度重视,认为您的建议很合理,现回复如下。
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和实际缴费同时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具体标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缴费年限)男最低满30年,女最低满25年;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10年;同时按照最新标准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不设调控期;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累计缴费年限的认定方法为: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1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2001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个人续保的人员,其2001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视同累计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城镇职工,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均视同实际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可以在连续缴费的基础上转移身份,医保待遇不受影响,但由于国家统一的医保政策规定城乡居民是每年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用,所以我市目前的医保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对于您提到的城镇和居民医保缴费年限的对接整合工作,我局将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政策调整意见,加以推进。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