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250132号提案的答复

鄂州医保函〔2025〕3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8-05

  C 

杨爱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安宁疗护费用纳入医保按床日结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与安宁疗护有关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情况 

  目前,我市与安宁疗护诊疗相关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气管切开/插管护理、造瘘护理、压疮护理、肠内营养治疗、吸痰护理等)、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心理治疗等)、手术治疗项目(术后镇痛、静脉连续镇痛等)等均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鄂医保发〔202439号)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目录,各地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项目,我市并无目录调整的权限。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情况,按政策规定,及时将与安宁疗护诊疗相关等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努力提升安宁疗护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关于设立安宁疗护收费项目有关情况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中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因此,安宁疗护并非一个独立的服务项目,而是属于一系列医疗服务项目的集合或统称。医疗机构在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时,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提供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均可对应并按现有项目收费。对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若现有收费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或价格水平与提供的医疗技术劳务价值不相适应的,可由开展医疗机构向我局提出建议,我们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要求,结合调价评估情况,重点考虑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中所包含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未纳入现有收费项目的,可由医疗机构按照我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们按程序审核公布后开展试行。 

  (三)为保障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需求,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目前,我市在第三医院设立安宁疗护病房4间、飞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安宁疗护床位6张,积极推进安宁疗护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关于您在文中提到的将安宁疗护费用纳入医保按床日结算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技术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创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特别是可纳入安宁疗护服务范围的新增项目给予积极支持。二是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对安宁疗护服务范围内的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予以优先考虑。三是进一步落实我市住院DIP病种分值付费、精神病按床日付费及门诊AOG付费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复合式、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体系,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四是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密切合作,关注我市安宁疗护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工作进行探索。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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