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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庭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狂犬疫苗纳入门诊统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实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药品目录》。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先后进行了10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其中将除狂犬病疫苗外治疗狂犬病的药品,如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等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保障公民在患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目前,我市实行医保市级统筹,统一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统一医保报销政策。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仍需坚持公平普惠、保基本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狂犬疫苗按法律法规明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较好体现了个人健康责任,个人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费用负担责任仍有必要。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促进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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