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深化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康复类、精神治疗类、麻醉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9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康复类、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23号)等文件要求,对康复类、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公立医疗机构)。
二、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本次共规范整合17项康复类、10项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顼目,同时废止47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执行时间
自 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遵照本通知及附件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全部项目要素开展服务,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开展康复类、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附件所列康复类、麻醉类项目价格为政府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的基础上,确定本机构实际执行价格。
(二)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完成新旧价格项目的匹配对应,强化运行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执行情况。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强化对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综合监管与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实施跟踪监测与风险预警研判,及时处置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院内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精准完成价格项目映射匹配;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 “一日清单”、价格投诉处置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凡原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新增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废止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康复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麻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5.废止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麻醉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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