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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第 1-12 期)

日期:2026-09-24
编者按: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在我省更好落地执行,统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和定价基本思路,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解读辅导和我省的落地执行文件,对执行过程中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立项指南落地政策解读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学习参考。立项指南政策解读是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映射关系等层面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医疗机构收费以各级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准。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临床量表评估类)

(第 1 期)

1.“学科”界定问题:结合医院实际,科室名称设置与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诊疗科目不完全一致,有的诊疗科目我院设置多个门诊科室或住院病区。能否以院内HIS系统的执行科室界定“学科”?“不同学科以及量表归类到哪个学科”如何判断?

“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诊疗科目为准”。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中指出“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的计价单位”是指“能够满足诊断要求的结论”,请问如何区分是一个诊断还是不同诊断?

不同学科且不重复的临床量表评估可分别计价。未以诊断作为分别计价的依据。

3.计价说明中不同学科且不重复的临床量表评估可分别计价如何实现,在患者住院过程中发生的临床量表费用均体现在患者一次住院中,如何收费?

建议完善相关会诊及评估记录,据实收取相关费用。

4.医保支付政策中除精神类疾病外,每周限支付一次,该类精神类疾病判断是以科室为判断依据还是以诊断为判断依据?

建议该类精神类疾病判断是以诊断标准为判断依据。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辅助生殖类)

(第 2 期)

1.临床实际使用的胚胎移植管、胚胎移植管内芯、活检针等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与除外内容中医用耗材名称不完全一致,但属同产品类别、实际用途一致的,能否按除外内容中耗材名称收费?

可以。同产品类别耗材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耗材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判断实际用途一致的,可按除外内容中耗材名称收费。

2.辅助生殖类除外内容未提及“31”“33”大类的除外内容可以收费吗?

辅助生殖类立项指南在“除外内容”政策上与其他立项指南保持一致,即涉及诊疗项目、手术治疗的,分别适用《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中“31”“33”大类“除外内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产科类)

(第 3 期)

1.患者由分娩镇痛下的自然分娩转为剖腹产,医疗机构提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能否收取相关麻醉费用?

两项麻醉费隶属前后医疗场景,可以分别计费。参考国家医保局立项指南政策解读第11期第8条:“分娩镇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的服务目标、麻醉流程和应用场景有较大区别,临床诊疗确有需要的,可按计价单位分别收取分娩镇痛和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

2.顺转剖的产妇,确实进行了导乐分娩的服务,能否收取该项目?

顺产产妇在顺产阶段确实接受了导乐服务,且医疗机构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记录与凭证,则可以收取该费用。关键在于服务发生的实际时段与内容是否与“分娩镇痛转剖宫产”的临床路径相符,确保收费项目与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致,避免重复收费或违规收费。

3.新生儿窒息复苏可以计费“产时宫外治疗”吗?

不可以。产时宫外治疗是指在剖宫产过程中,胎儿部分娩出后、脐带未断前。新生儿窒息复苏是胎儿娩出脐带剪断后。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护理类)

(第 4 期)

1.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能否收取“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等其他专项护理?

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理等可据实收费。

2.患者在普通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如何收取护理费用?

患者由普通病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患者在重症监护病房和普通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当天分级护理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收取。

3.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有“喂食”,能否同时收取“肠内营养输注护理”?

“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的“喂食”指生活照护范畴内的喂食,“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属于专项护理,可以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4.“重症监护护理费”单独明确不含监测项目费用,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分级护理是否包含监测项目费用?

不包含。立项指南明确界定护理、监测、治疗等医疗服务事项边界,各类护理类价格项目中均不含监测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可按项目据实收费。

5.精神科监护与重症监护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可以。精神科监护是为处于重性精神病急性发作期的患者提供严密监护服务;重症监护护理是指护理人员为重症监护患者提供的相关护理。两项的服务产出不同,可以同时收费。

6.“精神病人护理”能否与“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可以。除立项指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专科护理可以与专项护理、分级护理同时收取。精神病人护理的服务产出“指对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护理”,与分级护理和重症监护的服务产出不存在矛盾,因此均可以同时收费。

7.按乙类管理的传染病能否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视具体情况而定。医疗机构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应以满足价格项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要素为前提,即传染病为国家疾控部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隔离条件满足技术规范所称的单人收治等要求。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不得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可以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8.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是否能与级别护理同时收取?

可以。级别护理和严密隔离护理、保护性隔离护理服务产出不同,按2023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提供了服务,可同时收费。

9.新生儿护理与重症监护护理能否同时收费?

不可以。“重症监护护理”已设立儿童加收项,新生儿护理指的是为健康新生儿提供的各类照护服务,患病新生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应按“重症监护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儿童(加收)”收费。

10.对于产科母婴同室的正常新生儿和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收费标准均为“新生儿护理”吗?

不是。“新生儿护理”和“早产儿护理”适用于没有疾病、正常婴儿的护理;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或者早产儿,属于疾患婴儿,应按照具体病情收取重症监护、分级护理等,不得与“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同时收费。

11.新生儿住院治疗按照“新生儿护理”还是“分级护理”收费?

新生儿住院治疗适用于因疾病住院的新生儿,按照分级护理收费。

12.如危重症、早产儿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陪护的病房,能否收取“免陪照护费”?

医疗机构出于管理需要,规定危重症、新生儿、早产儿、 精神病、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等病房不允许患者家属陪护,不得收取“免陪照护费”。

13.迷你、中长导管维护能否按“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收费?

迷你、中长导管的护理可以按“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收费

14.临时起搏器的鞘管、经皮主动脉气囊反搏动术置管管路、ECOM管路、中心导管置管护理,是否可以按照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项目收费?

可以。护理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的计价单位是“管·日”,可根据不同管路的护理操作以“日”为单位,叠加计费。

15.引流管护理同“负压引流”、“引流管引流”、“留置导尿”能否同时收取?

①同一根管路,引流管护理10元/管·日和胃肠减压扩展项“负压引流”23元/日、“引流管引流”23元/日不能同时收取;②同一根管路,引流管护理10元/管·日和留置导尿14元/日不能同时收取(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明确:留置导尿按“引流管护理”项目收费)

16.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引流管护理、造口/瘘护理等项目计价单位为“管·日”“每造口/每瘘口·日”,门诊治疗完成护理操作,能否收取该项目?

可以。上述项目计价单位所称的“管·日”是指:单个管路全天的护理服务,门诊提供该项服务的,也可按此项收费,同一天同一根管路多次护理的,仅按“管·日”收费一次。

17.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可否分别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

不能重复收取。同一管路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18.“肠内营养输注护理”与鼻饲管置管(注食、注药、十二指肠灌注加收)能否同时收取?

服务产出不同,可以同时收取。

19.收取压力性损伤护理,能同时收取使用防褥疮气垫(床)每日加收或气垫病床加收吗?

不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价格构成明确包含“采用敷料等支撑面减压保护”,防褥疮气垫(床、褥)属于起到减压保护作用的支撑材料,不再单独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相关产品。

20.“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能否与“压力性损伤护理”同时收费?

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主要是通过减少机械力、促进修复,解决潜在或高风险的缺血性皮肤损伤。“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中的皮肤护理主要是通过建立皮肤屏障,帮助未成熟皮肤预防刺激与感染。

21.“免陪照护服务”与“急诊留观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不可以。免陪照护服务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仅限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开展免陪照护服务。

22.护理类立项指南未明确的“吸痰护理费”“呼吸机吸痰护理费”是否停用?

现阶段可以收费。各地原有“吸痰护理费”“呼吸机吸痰护理费”等价格项目将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统一规范,在相关科学立项指南执行前,各地可执行原有价格政策。

23.门诊患者病情需要,需留观一段时间,应如何收费?

如门诊患者在留观期间,医疗机构确实提供相应护理服务,可考虑按病情收取分级护理费用,当天转住院的,不得重复收取分级护理。

24.急诊留观护理与分级护理是否可以同时收费?

不可以。急诊留观护理和分级护理的价格构成内容相同。

25.“气管切开护理费”能否与换药同时收费?

不可以。“气管切开护理费”价格构成中已明确包含“更换敷料及固定物,必要时行气道给药”,各地原有换药价格项目不得与“气管切开护理费”同时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中医骨伤类)

(第 5 期)

1.小夹板泛指何种夹板,目前医院通用的高分子夹板能否收取该项目?

本项目服务产出已经明确指出为“通过小夹板等各种外固定方式对骨折部位进行包扎固定。”中医骨伤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中针对此项目可收费用耗材为外固定材料,所有外固定材料针对此项目均可。

2.杵针松解项目内涵与该项目相符,能否按“手法松解术”收费?

经核查,目前在全国23版技术规范中无杵针松解此项目,只有杵针治疗项目,此项目与手法松解服务产出描述不一致,目前来说杵针治疗是不可对应此项目,但在行手法松解时需要用到辅助器械进行松解术是可以对应此项目的。

3.关节脱位手法整复能否同时收取骨折手法整复费?

可以。患者同时关节脱位和骨折的,医疗机构可据实提供服务,据实分别收取两项费用。

4.骨折手法整复能否同时收取小夹板固定术费用?

可以。手法整复术价格构成中的“必要时固定”指配合手法整复而使用的固定,如绷带包扎固定,不可单独收费。根据患者病情,行手法整复术后,需再行小夹板固定治疗的,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

(第 6 期)

1.雷火灸耗材成本(灸条成本30元)与悬空灸耗材成本(清艾条2元)差别太大,收费能否与主项目悬空灸同时收费?

不可以。悬空灸的价格构成中涵盖施灸制品制备,施灸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艾条、艾炷、艾箱、艾绒、热敏灸条、雷火针灸条、太乙神针灸条、药灸条等。灸条作为实施灸法治疗的基本耗材,其成本已体现在悬空灸项目价格中,不因实际使用清艾条或雷火灸条而产生价格差异。

2.中医拔罐各项扩展项之间能否同时收取,有无限制?

同一治疗部位不能同时收费。

3.在临床治疗中根据患者病情同时行闪罐、走罐、留罐、拔罐,能否同时计费?

同一治疗部位不能同时收费。

4.火龙罐综合灸是将传统的艾灸、走罐疗法与刮痧相结合的治疗,能否按现行中医刮痧、悬空灸、中医走罐三个项目叠加进行收费?

可以。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立项指南有关精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相应诊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省现有中医刮痧、悬空灸、中医走罐规范收费项目,火龙罐综合灸属于整合刮痧、灸法、走罐的综合性中医技术,适用现有项目兼容方式。医疗机构在开展火龙罐治疗时,刮痧、灸法、走罐应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诊疗规范标准时长提供服务后,方可叠加收取相应项目费用。

5.中医推拿治疗不同疾病,且不同疾病的治疗时间均符合收费标准,是否可分别计价收费?

立项指南坚持以服务产出为价格立项原则,中医推拿立项指南按疾病部位进行价格立项,按疾病主诊断所属部位确定收费项目。例如,患者疾病属于“头面部疾病”,但治疗过程中需要推拿头部和肩部的,按“头面部疾病推拿”收费;如患者同时患有腰部疾病和颈部疾病的,需要进行推拿的,可同时收取“腰部疾病推拿”和“颈部疾病推拿”。

6.手法松解能否同时收取中医推拿费用?

不可以。松解是中医推拿的一种手法,两者服务事项存在交叉。“手法松解费”计价说明中已明确“不与同部位中医推拿同时收费”。

7.普通电针是否属于仪器针法?

不属于。仪器针法是通过各类仪器产生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实体针具的针刺治疗。普通电针是在使用实体针具基础上,利用电流刺激代替手法刺激,不属于立项指南所称的“仪器针法”,按“常规针法”收费。

8.“温针灸”及“热敏灸”如何收费?

“温针灸”在操作技术、服务产出方面与电热针有相似之处,基于立项逻辑一致性的考虑,建议将映射关系调整至“常规针法”,暂按“常规针法”收费,相关易耗品不向患者额外收取费用。“热敏灸”属于“悬空灸”的一种,开展“热敏灸”治疗时,可直接按“悬空灸”项目收费。

9.中医同时行中医推拿、拔罐、灸法时,是否可以分别收费?

可以。如医务人员分别进行推拿、拔罐等多种治疗时,可以分别收费。但医疗机构运用罐具进行推拿达到治疗目的时,应按中医走罐收费,不得同时收费推拿+拔罐。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中医外治类)

(第 7 期)

1.计价单位为次,患者单日多次实施该项目,能否依据实际操作次数分别收取费用?

同一时段不同部位按一“次”收费,不同时段据实按“次”收费。医疗机构可依据实际操作次数分别计费,但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避免过度医疗。

2.中药贴敷和中药贴敷-中药热奄包(扩展)是否可同时收费?

同一部位不得同时叠加收费,不同部位可按实际诊疗情况据实收费。

3.扩展项对应的主项目有加收项时,扩展项能否收取主项目的加收项?

可以同时加收,加收主项目的加收项(扩展项等同于主项目)

4.使用各类罐体(如陶罐、石罐)的不规则边缘进行刮痧,是否算砭石治疗?

砭石疗法定义限定器具为砭石或具备同类功能的专用器具,罐体边缘不属于砭石类器具,使用罐具边缘刮痧不属于砭石疗法,不得套用本项目收费,应归入对应刮痧/拔罐类项目。

5.子午流注治疗仪如何收费?

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属于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按“仪器针法”收费。

6.中医针法中的特殊穴位如何理解,双侧特殊穴位应当按一个收还是两个收费?

中医特殊穴位针法按“穴位”计价,指单个特殊穴位。如睛明分左右2个穴位,应按两个计价收费;八醪分左右8个穴位,应按8个计价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放射检查类)

(第 8 期)

1.医疗机构进行多个体位脊柱全长X线摄影,能否收取多次影像拼接成像加收费用?

不可以。影像拼接成像指医疗机构完成双下肢或脊柱全长全部影像资料的拼接工作,不与体位挂钩。如医疗机构分别完成双下肢和脊柱全长的影像拼接工作,可收取两次拼接成像费用。

2.X线摄影成像(牙片)的计价说明中“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什么?

牙片计价收费时,切牙、前磨牙和磨牙,以两个牙位为一个部位,具体指相邻的两颗牙齿视作一个部位;尖牙,以单牙位为一个部位。

3.患者单侧乳腺接受两个体位(正位+斜位)的X线摄影的,医疗机构能否收取两次费用?

“X线摄影成像(乳腺)”的计价单位是单侧,不按体位计价,不管单侧乳腺做几个体位均按一次收费。

4.拍摄口腔CBCT时,一次成像获取厚度为0.3mm的图像,是否可以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薄层扫描(加收)?

可以。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可以加收薄层费用。

5.医疗机构利用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技术检查骨骼、耳乳突、鼻咽部等口腔以外部位,能否收取口腔曲面体层成像费用?

不可以。现阶段口腔颌面锥形束CT(CBCT)仅限口腔颌面使用收费,其他部位不得按此收费,应按“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收费。

6.“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计算机体层(CT)灌注成像”能否同时收取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

应根据检查目的判断是否分别收费。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7.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中的薄层扫描具体层厚标准是什么?

薄层扫描,指磁共振检查,获取标称层厚<3mm的图像。

8.同一次检查中,多个部位均使用了同一种特殊方式成像,能否按部位数量收取特殊方式成像费用?

不可以。使用同一成像方式仅加收一次,不区分部位数量。

9.同时开展磁共振(MR)平扫和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检查,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单独开展磁共振特殊方式成像(如磁共振弥散成像DWI、磁敏感成像SWI等)检查时,以三级医疗机构为例,收取“磁共振平扫(500元)+特殊方式成像(加收)(60元)”的费用;若同时开展磁共振平扫和特殊方式成像检查,收取“磁共振平扫(500元)+磁共振平扫(500元)+特殊方式成像(加收)(60元)”的费用。不同特殊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

10.“磁共振(MR)灌注成像”能否同时收取“磁共振(MR)平扫”?

医疗机构仅做磁共振(MR)灌注成像,不可收取磁共振(MR)平扫费用。如医疗机构同时进行磁共振(MR)平扫检查和磁共振(MR)灌注成像,按实际检查项目收费。

11.乳腺、前列腺动态增强,是按照磁共振平扫+增强计费,还是按照“磁共振(MR)灌注成像-磁共振(MR)动态增强(扩展)”计费?

按照“磁共振(MR)灌注成像-磁共振(MR)动态增强(扩展)”计费

12.不在本类说明里所罗列的“单光子发射断层显像(SPECT)”脏器,如肌肉、骨骼、关节、血管、淋巴管等组织结构,且没有“其他”部位,应当如何计费?

肌肉、骨骼、关节、血管、淋巴管等组织结构按价格构成中的“单个脏器或组织”计费

13.“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躯干)”等项目中非F18-FDG同位素药物能否按照市场价格收费?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非F18-FDG同位素药物可按照市场价格收费

14.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出“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考虑是什么?

国家解读第5期第1条: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云影像)是放射检查的应尽事项,是检查行为的完整体现。立项指南及我省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将其纳入价格构成,并明确相应减收政策旨在促进医疗机构补齐云影像服务供给短板,实现患者可通过便捷方式阅读检查资料、同行可跨地区跨机构调阅检查资料、医保部门可核查已上传的检查资料。数字影像刻录光盘、U盘拷盘等服务不属于云影像,不是放射检查的应尽事项,医疗机构如需提供刻录光盘、U盘拷盘等额外服务,可收取相应费用。此类收费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收费按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15.患者同时接受颅脑CT平扫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的,医疗机构能否分别计费?

应根据检查目的判断是否分别收费。如医疗机构以检查颅内动脉为目的,进行颅内动脉造影成像,应收取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费用,不得重复收取CT平扫费用。如医疗机构同时检查颅脑组织结构和颅内动脉,且确实开展两次扫描,可分别收取CT平扫和计算机体层(CT)造影成像(血管)。收费次数应与实际扫描检查次数吻合。

16.放射检查类计价说明第六条磁共振成像中,髋关节是分左右侧的,部位仅设置髋关节,如何区分只做单侧和双侧都做的情况?

按部位收费,髋关节为一个部位,不区分左右侧。

17.放射检查类计价说明第八条不在本类说明中罗列的“磁共振(MR)成像(血管)”中的“血管”,如冠状动脉、下肢静脉、上腔静脉、门静脉,且没有“其他”血管,应当如何计费?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中界定的血管范畴计价收费。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未明确说明的各类旁支或分支血

管检查,应结合临床实际,参照对应的主干血管收费。例如,冠状动脉包含左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根据需要检查左右

冠状动脉,应按冠状动脉收费;又如肾动脉属于腹主动脉分支血管,检查肾动脉时,应按腹主动脉收费。

18.CT、磁共振类项目中“注射器(不含普通注射器)费用为除外耗材。临床实际中,部分高压注射器及配套耗材,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与可收费清单中该名称不完全一致,此类情形能否按“注射器(不含普通注射器)”收费?

可以。部分与高压注射器配套使用的耗材,虽医疗器械注册证名称不尽相同,但实质上属于高压注射器不可分割的附属组成部分,二者在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均服务于造影剂高压推注这一核心功能,且不可脱离注射器单独使用。此类配套耗材可以参照“注射器(不含普通注射器)”项目予以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神经系统类)

(第 9 期)

1.使用表面盘状电极片替代蝶骨电极,放在蝶骨位置记录脑电,能否收取“脑电图检查费-特殊电极脑电图检查(加收)”?

不可以,用表面盘状电极替代蝶骨电极,不符合与服务产出与计价说明,不属于特殊电极脑电图检查。

2.表面肌电图是否可以收针极肌电图检查费?

可以。根据映射关系可以参照“针极肌电图检查费”收费。

3.同台设备可完成多项检查项目时,如视频脑电图仪器复合带有表面肌电图采集功能,同时采集脑电和表面肌电,能否同时收取“脑电图检查费”和“针极肌电图检查费?

可以。视频脑电图与肌电图检查服务产出不同,属不同检查项目,分别出具报告,可同时分别计费。

4.一个需要做面神经及瞬目反射的病人,同时又要排除重症肌无力需要做重复电刺激,可以按数量2收费吗?

不能,服务产出已经包含。

5.皮肤交感反应检查费是否仅限制于四肢皮肤?

严格按照服务产出,仅限制于四肢皮肤进行检查。

6.若颈内动脉近端闭塞,颅内段未显影;在进行对侧血管造影时发现通过侧支循环存在代偿显影,该血管能否作为一根血管计费?

不能。颈内动脉近端闭塞、未实际完成该血管的独立选择性造影时,即使通过对侧血管造影发现侧支循环代偿并使其颅内分支显影,也不视为完成该血管的独立造影服务,不能据此另行计收一根血管的造影费用。

7.同一根血管,颅外和颅内段多处狭窄,一处球囊扩张加支架,一处只是球囊扩张,怎么收费?

严格按项目计价说明执行:“脑血管球囊扩张费(介入)”计价说明“同一血管扩张颅内和颅外多处狭窄的按2根血管计价”。“脑血管支架置入费(介入)”计价说明“同一血管扩张颅内和颅外多处狭窄的按2根血管计价;同一病变部位不与球囊扩张同时收取”。

8.急诊取栓时,通常先行脑血管造影明确闭塞部位,随后实施血管腔内减容术,是否可以同时收取“脑血管造影费(介入)”和“脑血管腔内减容费(介入)”?

答:可以。“脑血管腔内减容费(介入)”价格构成不含脑血管造影费用。急诊取栓过程中,为明确责任血管、病变部位及制定治疗方案而实施的脑血管造影,与后续实施的脑血管腔内减容术属于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同时收取。

9.颅内动脉瘤支架+弹簧圈填塞术,可以同时收取“脑血管支架置入费(介入)”和“颅内动脉瘤栓塞费(介入)”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使用支架辅助弹簧圈动脉瘤栓塞术,则可同时收取支架植入费和动脉瘤栓塞费两个项目。若仅为密网支架治疗动脉瘤,未使用栓塞材料,那么仅能收取支架植入费,不得收取动脉瘤栓塞费。

10.麻醉项目价格包含各类监测成本,术中能否同时收取神经电生理定位监测费?

可以。麻醉项目价格构成中包含的监测成本指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无创血压、呼气末二氧化碳等由麻醉医生实施的、与麻醉操作直接相关的监测项目。“神经电生理定位监测费”是神经系统类手术的专项监测费用,麻醉项目价格未包含该监测内容,医疗机构可依规据实收费。

11.医疗机构开展颅内或颅底病变切除时,能否同时收取“颅脑穿刺引流费”?

视具体情况而定。处理肿瘤、脓肿、血肿等病变时单纯行颅腔引流,不得额外收取“颅脑穿刺引流费”。如需额外行脑室引流术,可同时收取"颅脑穿刺引流费”及其加收项目。

12.“颅内病变切除费(常规)”、“颅内病变切除费(复杂)”、“颅底病变切除费(常规)”、“颅底病变切除费(复杂)”能同时收取“开颅颅内减压费”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规处理肿瘤、脓肿、血肿等病变时,不得额外收取“开颅颅内减压费”。如非原手术计划,术中需额外切除额极、颞极、枕极、颞肌或去除颅骨骨瓣等特殊情况,可同时收取“开颅颅内减压费”。

13.“颅内病变切除费(常规)”映射了旧版项目“330201015颅内血肿清除术”,部分病人是单纯的血肿需要清除,并没有颅内病变,是否参照此项目映射关系计费?

可以。

14.医疗机构开颅行颅内动脉瘤包裹,能否按"颅内动脉瘤夹闭成形费"收费?

可以。“颅内动脉瘤夹闭成形费”服务产出为“通过手术夹闭、包裹动脉瘤,并成形或孤立”,只做了动脉瘤包裹的,可按该项目收费。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15.“颅内外动脉搭桥费”能同时收取“颞肌颞浅动脉贴敷费”吗?

可以。“颅内外动脉搭桥费”映射原项目“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是将颅外颞浅动脉与颅内血管吻合以改善脑部供血。颞肌颞浅动脉贴敷术是取颅外颞肌与颅内脑组织敷贴治疗。两者同台属于联合手术,可同时计费。

16.胸腰交感神经节切断术治疗双手功能障碍性疾病,左右两侧两个切口分别切断,能否收取两次"内脏神经切断费"?

不可以。该项目计价单位为“次”,根据服务产出“全部

切除”判定为1次,对应收取1次项目费用。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美容整形类)

(第 10 期)

1.外科手术中,患者自愿进行美容减张缝合的,医疗机构能否收费?

在患者知情同意情况下,医院具备美容整形诊疗资质的,可依规据实收费,美容整形类项目具体诊疗资质要求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减张美容缝合费”能否同时收取“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

可以。关于开展“减张美容缝合费”的资质问题同第一个问题的答复。关于两个项目能否同时收取的问题,“减张美容缝合费”侧重的是减张缝合技术本身(切口远端锚定、表皮精细缝合),而“面部外伤清创整形术”侧重的是面部外伤的清创和修复,两者服务产出不同、步骤互补,不构成重复收费。

3.各种皮瓣手术的缝合过程使用美容缝合是否可以收取“减张美容缝合费”?

可以。关于开展“减张美容缝合费”的资质问题同第一个问题的答复。关于各种皮瓣手术的缝合过程能否同时收取“减张美容缝合费”的问题,取决于减张美容缝合是否超越皮瓣成活所需的必要技术范围:若仅为保证皮瓣成活而进行的基本张力管理缝合,属于皮瓣手术的必要步骤,已包含在手术收费内,不能重复计费;若为患者自愿选择、超出成活需要的额外美容减张(如追求精细美观效果的切口远端锚定、表皮精细缝合),不属于手术必需步骤,属于增值服务,可在实施皮瓣手术基础上另行收取减张美容缝合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康复类)

(第 11 期)

1.计价单位为“半小时”、“10分钟”的项目,实际治疗时间为“1小时”是按两个“半小时”计费,还是按1个“半小时”加三个“10分钟”加收?

收取“半小时”加三个“10分钟”加收。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湖北省政策解读
(麻醉类)

(第 12 期)

1.同日执行的不同操作如深静脉置管、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动脉穿刺等,均需行局部浸润麻醉,是否可以分别计费“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

可以。麻醉费严格按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据实收取。“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计价单位为次,一个手术部位按一次麻醉计算。

2.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眼科等治疗或手术时,应收取“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还是“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

医疗机构应根据治疗及手术位置、目的判断具体麻醉类型,据实按相应价格项目收费。如麻醉药物直接注射在黏膜下或周围组织内,作用于局部神经末梢,应按“局部浸润麻醉”收费;如药物注射在神经主干附近,阻断神经传导,应按“神经阻滞麻醉”收费。

3.麻醉中如果使用超声引导定位,是否可以收取超声引导费用?

用影像学定位的操作,可据实收取相应辅助操作费用。

4.特殊喉罩(如双管喉罩、可视喉罩等)能否另外收费?      不可以。

5.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麻醉监护下镇静”与“局部麻醉”?

麻醉监护下镇静的服务产出为“使病人处于清醒镇静状态,为有创操作或检查创造条件”,局部麻醉服务产出为“暂时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麻效果”。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同时开展麻醉监护下镇静和局部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6.同台手术中,医疗机构采取多种麻醉方式,开展联合麻醉能否同时收费?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确有必要开展联合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7.医疗机构开展麻醉时,能否同时收取有创/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不可以。麻醉类立项指南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机械通气,医疗机构不应额外收取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的呼吸机辅助呼吸费(无创/有创)。

8.麻醉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基本物耗中包含钠石灰,医疗机构能否单独收取钙石灰费用?

不可以。钠石灰、钙石灰均为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同类产品,均应纳入基本物耗考虑,医疗机构不应单独收取相关费用。

9.医疗机构针对两个及以上部位使用神经阻滞麻醉,能否多次计费?

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计价单位为次,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不按部位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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