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健局,葛店经开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9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时间的通知》(鄂医保函〔2025〕96号)等要求,对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
二、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9项中医骨伤类和6项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市废止21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执行时间
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执行,依据自身条件开展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二)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卫健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和成本管理。加强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强化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鄂州市新增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中医骨伤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鄂州市新增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中医特殊疗法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31日
|
网站地图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57 主办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经办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网站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