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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鄂州医保发〔2025〕31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5-09-12

各区医保局、卫健局,葛店经开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理类、临床量表评估类和产科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31号)要求,对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 

  二、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22项护理类、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和30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市废止74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执行时间 

  2025年10月10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执行,依据自身条件开展护理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二)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卫健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和成本管理。加强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强化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鄂州市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护理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鄂州市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鄂州市新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废止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产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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