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医疗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鄂州医保发〔2024〕3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4-09-14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区卫健局,葛店经开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文件要求,对我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同时废止原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现就做好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文件的基金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等要求执行。

  二、本次规范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我市最高政府指导价(见附件1),同时废止原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原市场调节价项目,见附件2)。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期间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在门诊、住院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医保部门要加强辅助生殖类调价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强化预警分析,加强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卫健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和成本管理。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鄂州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鄂州市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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