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葛店开发区社保服务中心、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州医保发〔202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原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转为一般农户的,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经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分别纳入对应救助类别,落实待遇。
二、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待遇
上述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标准和医疗救助待遇,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4号)规定执行。
将“依申请救助”调整为“身份认定前医疗费用救助”,该费用纳入身份认定当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一并计算。
三、就医服务管理
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落实分级转诊管理要求,未按规定转诊(原专家建议转诊)的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以下情况(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1.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2.未按规定转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按规定办理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的部分。
4.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外参保、省内参保办理省外异地长期类备案及转诊到省外就医的费用。
本通知自省信息系统调整到位之日起实施。
特此函告。
附件:关于转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6〕18号)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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