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16号)、《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鄂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57号)等相关规定,对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葛华药店、湖北好药师佳贝好大药房有限公司葛洪店等两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决定。自协议中止之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具体信息见附件。
附件:2026年鄂州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变更表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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