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办〔2025〕3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含关系转入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在本市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应满10年;转入人员在外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规定在依据(鄂医保办【2025】34号)文件要求,完成省医保信息系统调整之日起实施。原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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