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27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
2025年7月至2025年9月执行2024年缴费基数标准,2025年10月至2026年06月执行2025年新缴费基数标准。缴费标准表如下:
二、缴费渠道
1、线上:电子税务局、鄂汇办APP。
2、线下:市民中心三楼税务窗口及各级办税大厅;农商行、农行、工行、建行、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三、注意事项
1、补缴核定手续。补缴2025年6月(含)之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需到市、区医保窗口开具核定单后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2、中断缴费待遇。参保人在新的缴费基数标准出台之前须按月及时缴费,新的缴费基数标准执行之后可选择一次性缴至2026年6月。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将暂停医保待遇,补缴到账后恢复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含)的,补缴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医保待遇不追溯享受;中断缴费后不补缴且从当前时间开始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3、医保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请及时携带退休证前往医保窗口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满足缴费年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核定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缴费单据,参保人缴费后,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成;
不满足年限的,核查清楚何时满足缴费年限,及时办理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核定缴费手续。
提醒:医保退休手续办结次月开始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含个人账户划账和统筹报销待遇),请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满足医保退休条件当月办结医保退休手续。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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