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27号)及《关于我省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3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执行2023年缴费基数标准,2024年12月至2025年06月执行2024年新缴费基数标准。缴费标准表如下:
单位:元
档次 指数 |
2024.07-2024.11 |
2024.12-2025.06 |
年缴费金额 |
||||
月缴费基数 |
月缴费标准(含大病保险10元/月) |
缴费总额 |
月缴费基数 |
月缴费标准(含大病保险10元/月) |
缴费总额 |
||
下限 |
3675 |
395.88 |
1979.40 |
4007 |
430.74 |
3015.18 |
4994.58 |
60% |
3780 |
406.90 |
2034.50 |
4083 |
438.72 |
3071.04 |
5105.54 |
80% |
5040 |
539.20 |
2696.00 |
5444 |
581.62 |
4071.34 |
6767.34 |
100% |
6300 |
671.50 |
3357.50 |
6805 |
724.53 |
5071.71 |
8429.21 |
三、缴费渠道
1、线上:鄂汇办、楚税通APP。
2、线下:市民中心三楼税务窗口、各区办税服务大厅;农商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汉口银行各营业网点。
四、注意事项
1、补缴核定手续。补缴2024年6月及以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需到市、区医保窗口开具核定单后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2、中断缴费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暂停医保待遇,补缴到账后恢复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后不补缴从当前月份开始缴费的,自缴费到账之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3、医保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完养老退休手续后,请第一时间携带退休证前往市医保窗口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满足缴费年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核定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缴费单据,参保人缴费后,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不再缴费终生享受医保待遇;如不满足年限,核查清楚何时满足缴费年限,及时办理一次性10年大额医保费核定及缴费手续,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将影响医保待遇。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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