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更好落实我市精准扶贫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湖北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意见》(鄂扶组发[2017]18号)文件精神,在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函[2017]56号)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通过补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90%,个人年度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
二、对象范围
精准识别后的全市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三、政策标准
(一)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住院费用按照鄂州政办函[2017]56号规定医疗保险按政策及时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报销以后,其住院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二)精准扶贫对象如果身患医保部门认定的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等23种门诊慢性病,其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凡门诊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到90%的,由补充保险按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90%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足报销。
(三)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的住院及门诊费用经过补充保险报销以后,其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补充保险给予100%报销。
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住院及门诊总费用60万元封顶。
四、结算方式
精准扶贫对象市域内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结算,县域内病人“先诊疗、后付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住院或门诊补充保险费用先由市医保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再由承办精准扶贫对象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月与市医保局结算。
五、经办管理
为加强经办管理,按照扶贫对象人均247元/年的标准,将全市各区、开发区筹集的医疗精准扶贫对象补充保险资金统一上解到市财政专户以后,进行再投保,委托保险公司经办;具体经办协议由市医保局和保险公司签订。按照保本微利、利民惠民的原则,如果年度内补充保险基金有合理节余,保险公司可以按投保总额提取2%的经办费用,其他归入基金;如果超支,由保险公司和市财政扶贫资金各承担50%。
六、资金渠道
医疗精准扶贫对象年度内患病住院及门诊所发生的按照补充保险进行报销的费用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七、行为规范
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函[2017]56号)所规定的医疗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及门诊治疗中凡是超出“三个目录”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凡在疾病治疗中超出“三个目录”的规定(含器官移植源)所产生的费用,由病人自行承担。
八、责任落实
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精准扶贫对象参加补充保险的协议制订及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充保险资金筹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精准扶贫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医疗行为,杜绝目录外用药,全面落实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身份,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基础信息;保险公司负责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精准扶贫对象补充保险的报销等相关工作。
本《补充意见》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精准扶贫对象医保政策与本《补充意见》相悖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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