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符合以下1、2标准之一的:
1. 经病理学、细胞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含
白血病)的;
2. 根据影像学检查、临床实验室、肿瘤标志物及多学科
会诊后,经三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
3. 根据不同确诊患者的治疗方式,病种认定分为下列2
类: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无需或不适宜进行放化疗,但
仍需长期或定期门诊进行其他方式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二、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慢性肾脏病,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
1.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eGFR)<30(ml/min) 或肌酐
清除率(Ccr)<30(ml/min);
2. 血肌酐 (Scr)≥451u mol/L。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慢性肾衰竭终末期或慢性肾脏
病 5 期 (CKD),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eGFR )<15(ml/min)或肌酐
清除率(Ccr)<15(ml/min) 且经临床认定需长期透析治疗的;
2. 血肌酐 (Scr)≥707(u mol/L)且经临床认定需长期透
析治疗的;
3. 已进行腹膜透析治疗或血液透析治疗。
三、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含组织)移植手术史,且需要进行门诊抗排异治
疗的。
四、 系统性红斑狼疮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
五、 糖尿病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糖尿病,同时出现以下1-7临床
表现之一的:
1. 糖尿病所致皮肤软组织感染导致溃烂或坏疽迁延半年
以上;糖尿病所致截肢或截趾。
2. 有明确ASCVD (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病史
的糖尿病患者,且心功能Ⅱ级(含)以上,经超声心动图检查
证实LVEF<40%。
ASCVD 病史包括既往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稳定
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后等。
3.糖尿病肾脏疾病:肾小球滤过率(GFR )≤30ml/(min ·1.73
m²); 或 UACR>300mg/g 且 eGFR<60ml/(min ·1.73m)。
4. 眼底检查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Ⅱ期及以上)改变,
或糖尿病性白内障,或中重度黄斑水肿。
5. 神经电生理检测符合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的改变。
6. 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血管狭窄程度≥50%或闭塞。
7. 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8. 根据不同确诊患者的治疗方式,病种认定分为下列2
类:
(1)糖尿病:需要长期口服降糖药。
(2)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需要长期(半年以上)使用胰
岛素治疗。
六、 再生障碍性贫血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同时符合下列
标准的:
1. 血常规检查:血象具备下列三项中的两项:①中性粒 细 胞 计 数 ( ANC )<0.5x10/L;② 网 织 红 细 胞 绝 对 值 <
20x10⁹/L;③血小板计数 (PLT)<20×10°/L。
2. 骨髓穿刺:多部位(不同平面)骨髓增生减低或重度 减低;小粒空虚,非造血细胞(淋巴细胞、网状细胞、浆细胞、 肥大细胞等)比例增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红系、粒
系细胞均明显减少。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
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3. 骨髓活检(髂骨):全切片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 脂肪组织和(或)非造血细胞增多,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
细胞。
4. 排除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5. 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七、高血压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高血压3级,同时出现以下临床
表现之一的:
1. 急性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其他类型冠心病(经
冠脉造影或冠脉CTA 证实:冠状动脉狭窄≥70%或重度狭窄)。
2. 心功能Ⅱ级(含)以上,且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左 心室舒张末期内径≥6cm,LVEF<40%, 利钠肽水平大于正常值
上限的3倍(含)以上的。
3. 经 CT/MRI 证实的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并遗
留有较重的神经功能缺损:
(1)偏瘫,肌力Ⅲ级及以下;
(2)言语功能障碍:完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语、严重
构音障碍;
(3)已确诊的血管性痴呆: MMSE 评分小于等于15分;
(4)吞咽功能障碍(球麻痹):VFSS 评分小于6分或者
洼田饮水试验4级及以上;
(5)小脑性共济失调(平衡功能障碍):Berg 平衡功能
评分小于40分;
(6)血管性帕金森病。
以上六项符合一项即可。
4. 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l/L
或女性>124umol/L, 临床蛋白尿>300mg/24h)。
5. 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
6. 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八、 重性精神病
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者:
1. 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 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包 括精神分裂症,癫痫性神经认知及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 碍,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六大类
疾病)。
3. 经两名精神医学专科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
医师)确诊。
九、 病毒性肝炎
具备其中一项条件者:
(一)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乙型肝炎,同时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
1. 血清HBV-DNA 阳性的慢性HBV 感染者, ALT 持续
异常(>ULN) 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ALT 升高。
2.HBV-DNA 阳性且存在肝硬化的客观依据。
3. 血清HBV-DNA 阳性、 ALT 正常患者,有以下情形
之一:
(1)肝组织学存在明显的肝脏炎症(≥G2) 或纤维化(≥S2);
(2)ALT 持续正常,但有肝硬化/肝癌家族史且年龄>
30岁;
(3)ALT 持续正常,无肝硬化/肝癌家族史但年龄>30 岁,经肝纤维化无创诊断技术检查或肝组织学检查,存在明显
肝脏炎症或纤维化;
( 4 ) 有HBV 相关的肝外表现(肾小球肾炎、血管炎、结
节性多动脉炎、周围神经病变等)。
( 二 ) 按 照 临 床 诊 疗 规 范 确 诊 为 丙 型 肝 炎 ,
且HCV -RNA 阳性。
十、 肝硬化
具备其中一项条件者:
(一)肝硬化失代偿期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肝硬化,同时出现以下肝功能失
代偿临床表现的:
1. 肝功能减退:消化吸收不良、营养不良、黄痘、出血
和贫血、内分泌失调、不规则发热、低白蛋白血症。
2. 门静脉高压:门腔侧支循环形成、脾功能亢进及脾大、
浆膜腔积液。
3. 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胆石症、感染、肝性脑病、门 静脉血栓或海绵样变、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肝肾综合征、
肝肺综合征、原发性肝癌。
(二)慢性重度肝炎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自身免疫性肝病或需长期治疗
的遗传代谢性肝病,且病程半年以上。
十一、血友病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血友病A、 血友病 B 或血管性
血友病之一的。
十二、 帕金森病
1. 有临床表现诊断依据。主要表现:有运动迟缓、静止 性震颤、肌强直或姿势步态异常等运动障碍,也可合并嗅觉减
退、睡眠障碍、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等症状;
2. 排除特发性震颤、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遗传变性性
帕金森综合征和多系统变性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十三、 帕金森综合症
1. 符合临床表现诊断依据。主要表现:有运动迟缓、静 止性震颤、肌强直或姿势步态异常等运动障碍,也可合并嗅觉
减退、睡眠障碍、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等症状;
2. 排除特发性震颤。
3.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①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如感染、
脑炎、药物、中毒、脑血管病、外伤等;②遗传变性性帕金森 综合征,如常染色体显性遗传路易小体病、亨廷顿病、肝豆状 核变性,苍白球黑质红核色素变性、脊髓小脑变性、家族性基 底节钙化、家族性帕金森综合征伴周围神经病、神经棘红细胞 增多症等;③多系统变性帕金森叠加综合征,如进行性核上性 麻痹、多系统萎缩P 型、多系统萎缩C 型、帕金森综合征-痴 呆-肌萎缩性侧索硬化复合征、皮质基底节变性、偏侧萎缩-偏
侧帕金森综合征等。
十四、 类风湿关节炎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且X 线检查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Ⅲ期:关节面出现虫蚀样改变;
2.IV期:关节半脱位和关节破坏后的纤维性和骨性强直。
十五、 苯丙酮尿症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普通型苯丙酮尿症或四氢生物
蝶呤缺乏症的。
十六、 冠心病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冠心病,因冠心病导致心力衰竭 且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阶段:纽约心脏病学会( NYHA ) 心功能分级达到IV 级,伴心源性恶病质。心脏超声显示为心
脏重度扩大,左室大小超过6.5cm, 射血分数低于35%。
十七、重症肌无力
同时具备1— 3其中任意一项和4—6其中的任何一项:
1. 受累骨骼肌无力,朝轻暮重;
2. 肌疲劳试验阳性;
3. 药物试验阳性:新斯的明0.5-1mg 肌肉注射,30-60分
钟眼肌的肌力明显好转;
4. 肌电图重复电刺激:低频刺激(通常用3HZ) 肌肉动
作电位幅度很快地递减10%以上为阳性;
5. 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阳性;
6. 单纤维肌电图:可见兴奋传导延长或阻滞,相邻电位
时间差 (Jitter ) 值延长。
十八、 强直性脊柱炎
放射学标准(骶骼关节炎分级标准):双侧≥Ⅱ级或单
侧 Ⅲ -IV 级骶骼关节炎。
临床标准:①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 改善;②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③胸廓活动度低于相
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十九、 脑血管病后遗症
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脑良性肿瘤、颅脑或 脊髓损伤等经CT/MRI 证实的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病史
或出院小结,且具备以六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 偏瘫,肌力Ⅲ级及以下。
2. 言语功能障碍:完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语、严重构
音障碍。
3. 已确诊的血管性痴呆: MMSE 评分小于等于15分。
4. 吞咽功能障碍(球麻痹):VFSS 评分小于6分或者洼
田饮水试验4级及以上。
5. 小脑性共济失调(平衡功能障碍):Berg平衡功能评
分小于40分。
6. 血管性帕金森病。
二十、 肺源性心脏病
1. 具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胸肺疾病史。
2.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同时出
现以下临床表现之一:
(1)呼吸衰竭。
(2)右心衰竭。
二十一、系统性硬化病
符合系统性硬化症肢端型和弥漫型诊断标准并有消化、心
血管、呼吸、肾脏并发症之一:
1. 消化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1)吞咽困难、舌活动受限及其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2)X 线食道、胃肠道蠕动消失。
2. 心血管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二项:
(1)近半年内有心包炎或心肌炎或心内膜炎的住院病史
资料;
(2)有心电图、心脏X 线、超声心动图检查异常依据。
3. 呼吸道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1)进行性呼吸困难住院病史资料;
(2)X 线广泛性肺间质纤维病变报告单;
(3)肺功能测定异常。
4. 肾脏并发症须同时具有以下三项:
(1)进入肾功能不全期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
(2)近三月内血清肌酐SCR>177umol/L 检验单;
(3)近三个月内尿素氮>14.3mmo1/L 检验单。
二十二、 地中海贫血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1.HbH 病:①临床:可有黄痘,贫血,肝脾肿大。②血液 学: a. 血红蛋白降低或正常,网织红细胞增高或正常; b. 红 细胞大小不均,中心浅染,有靶形红细胞; c.MCH 降低; d. 红 细胞渗透脆性降低; e. 骨髓增生活跃以上,以红系为主。③ 生化检查:血红蛋白电泳出现 HbH 带。④遗传:家系中可
有HbH 病患者。⑤a/B 肽链合成速率比及基因分析;
2. β地中海贫血:①临床:同HbH.② 血液学:同HbH.③
生化检查: HbA2>3.5%,HbF>20%,④ 同 HbH。
二十三、 慢性骨髓炎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有急性骨髓炎病史或开放性骨折病史;
2. 局部症状具备其一:①窦道流脓,经久不愈或时愈时 发;②局部肢体增粗、变形,皮肤色素沉着,薄而缺乏弹性, 皮下组织增厚变硬;③急性发作时,伤口周围出现红、肿、热、
痛;
3.X 线显示骨质破坏,有包壳、死腔和死骨形成。大部分
骨质破坏及骨质增生并存。
二十四、 结核病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 一)结核病
指肺结核、骨结核、淋巴结核,各器官结核活动期需门诊
长期抗痨药物治疗者,并既往有结核病住院病史且诊断明确的。
(二)耐多药肺结核
耐多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的出院小结(疗程没结束仍需 抗痨用药),包含结核菌痰培养(+)、药敏试验至少异烟肼
和利福平耐药。
二十五、 风湿性心脏病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同时出现以下临
床表现的:
1. 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阶段具备其
中4项者:
(1)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 心功能分级达到IV 级,
伴有心源性恶病质;
(2)胸部正位片可见心影明显扩大,心胸比(C/T)>0.8,
肺淤血、胸腔积液;
(3)心电图出现各种心律失常、房室增大;
(4)心脏彩超提示心脏瓣膜损害,左室舒张末径 (LVEDD)≥6.5cm、 射血分数 (EF )≤35%或者二尖瓣/主
动脉瓣严重狭窄(瓣口面积≤1.0cm²) 心包积液等;
(5)实验室检查可见贫血、低蛋白血症、凝血功能异常、
电解质紊乱、肝肾功能不全及BNP、NT-proBNP 显著增高。
二十六、 支气管哮喘
具备以下1、2、3、4项或4、5项条件者:
1. 反复发作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 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
等有关;
2. 发作时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
鸣音,呼气音延长;
3. 上述症状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 除外其他疾病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 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应有下列三项中至少一项阳性:①
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③
昼夜PEF 变异率≥20%。
二十七、癫痫
临床表现:由不同病因所引起的,脑部神经元高度同步化
异常放电导致的,发作性、短暂性,也可表现为刻板性的脑功 能失调;呈反复发作,慢性倾向;不同痴病类型有不同的临床
表现;
脑电图检查,尤其是长程脑电图,多有异常放电表现,但
也可无异常;头部影像学检查,如CT、MRI 以及有关生化
检查,可以协助诊断及寻找病因。
同时具备以下瘾痛诊断标准:
1. 临床表现特点为:发作性、短暂性、重复性、刻板性
的脑功能失调;
2. 脑电图检查,头部影像学检查,以及有关生化检查,
部分有阳性发现;
3. 必要时可进一步诊断癫痫发作类型或综合征以及癫痫
发作病因;
4. 排除其他疾病,如晕厥、假性癫痫、发作性睡病、基 底动脉型偏头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低血糖症、热性惊厥、
过度换气综合征。
二十八、 脑瘫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年龄≤14周岁,需长
期门诊康复治疗的。
二十九、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
1.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病史在两年以上;慢性支气管
-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
2.肺功能检查: FEV1/FVC<70%,FEV1≤50% 预计值;
3.X 线、 ECG、CT 等检查排除其他疾病。
三十、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同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经住院或门诊明确诊断;
2.CT 报告单:提示典型特发性肺纤维化表现;
3. 肺功能报告:提示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弥散量降低;
血气分析提示: Pa02≤70mmHg (不吸氧)。
三十一、儿童孤独症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的。
三十二、 阿尔兹海默病
同时具备一下几项:
1. 有明确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门诊或住院病历
资料(需记载有病情和治疗方案);
2. 符合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症状标准:(1)符合器 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2)全面性智能性损害:①记忆损 害(学习新知识或回忆既往掌握的知识能力受损),②至少存 在以下1项认知功能损害:失语(言语障碍)、失用(运动功 能正常但不能执行有目的的活动)、失认(感觉功能正常但不 能识别或区分感知对象)、执行功能障碍(如:计划、组织、
推理和抽象思维能力);(3)(2)①和(2)②项的认知功能缺损导
致明显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并显著低于病前水平; (4) 缓慢起病,认知功能进行性下降; (5)排除其他中枢神经系 统疾病、躯体疾病和药物滥用所致痴呆; (6)认知功能损害 不是发生在谵妄期; (7)认知功能障碍不能用其他轴I 的精
神障碍(如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解释。
3. 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4. 病程标准:起病缓慢,病情发展虽可暂停,但难以逆
转。
5. 排除标准:排除脑血管病等其他脑器质性病变所致智 能损害、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所致的假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
或老年人良性健忘症。
6. 脑 CT 或 MRI 检查报告。
7. 具备开展神经内科或精神病专科诊疗资格的三级医疗
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十三、 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一)心脏瓣膜置换或介入瓣植入手术术后,经医疗机构
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心脏冠脉搭桥术后,经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
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三)血管介入手术治疗后,经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
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三十四、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甲状腺功能进性心脏病,同时出 现心脏排出量增加导致的心力衰竭且射血分数<40%,并排除
其他原因引起的心力衰竭。
三十五、 生长激素缺乏症
经三级医院住院或门诊确诊,年龄≤18周岁,需长期生长
激素治疗的;有相应的检查确诊报告。
三十六、 肝豆状核变性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明确的肝豆状核变性的住院或门诊资料(包括头部 CT、
MRI 异常、血清CP 降低、肝功能异常、 K-F 环阳性);
2. 有以下临床表现之一:①突出的椎体外系症状;②智
能障碍或精神异常;
3. 近半年内的头部 CT 或 MRI 检查资料异常。
三十七、慢性心力衰竭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有明确的器质性心脏病病史资料;
2. 体查须有两项:①原发性心脏病的各种体征;②射血 分数(EF )<40%、左室舒张末径 (LVEDD)>5.5cm、 左心室扩
大。
3. 影像学检查:除基础疾病x线征象外,左心衰竭有肺
门影增大及肺纹理增粗等肺淤血及左心室扩大征象;右心衰竭
时右心室扩大,上腔静脉增宽的表现。
不与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重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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