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对局长信箱《高血压慢特病认定被驳回申请复核并书面告知依据》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6-11-06
  来信人:肖女士

  留言时间:2026-11-3

  来信内容:参保人肖先生,男,63岁,鄂州市泽林镇翁垴村村民,城乡居民医保,您代为申请高血压慢特病认定复核。按鄂州医保发[2023]55号附件2,高血压准入为:确诊3级且合并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之一。材料逐项对应:①鄂州市中心医院(三级)心内科盖章诊断证明:高血压三级(极高危);②该院眼科盖章诊断证明: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右眼视神经萎缩;③眼底出血影像报告。文件仅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无医师职称规定,评审所称“未注明出血由高血压导致”“医师级别不够”无政策依据;且“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诊断本身已载明病因。恳请复核,如仍不通过,请书面告知依据条款。

  答复时间:2026-11-6

  答复内容: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21号)“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鉴定服务的临床专家,原则上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担任,熟练掌握门诊慢特病鉴定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独立开展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鉴定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55号)规定,“高血压”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为“按照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高血压3级,同时出现以下临床表现之一的:(一)急性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其他类型冠心病(经冠脉造影或冠脉 CTA 证实:冠状动脉狭窄≥70%或重度狭窄)。(二)心功能Ⅱ级(含)以上,且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左心室舒张末期内径≥6cm,LVEF<40%。(三)经CT/MRI 证实的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并遗留有较重的神经功能缺损:1.偏瘫,肌力Ⅲ级及以下;2.言语功能障碍:完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语、严重构音障碍;3.已确诊的血管性痴呆:MMSE评分小于等于15分;4.吞咽功能障碍(球麻痹):VFSS 评分小于6分或者洼田饮水试验4级及以上;5.小脑性共济失调(平衡功能障碍):Berg 平衡功能评分小于40分;6.血管性帕金森病。以上六项符合一项即可。(四)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 临床蛋白尿>300mg/24h)。(五)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六)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经查,您前两次提交的资料,均因诊断证明相关材料不够完善导致诊断依据不足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第三次完善相关资料提交后,目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鄂城区医保部门已完成终审通过。

我中心工作人员前期已就该问题向您电话解释并书面回复12345市长热线。2026年11月6日再次致电与您联系,解释说明相关情况,您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我们的解释说明能令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参保人服务。

专此回复。             

  答复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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