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对局长信箱《公开报销标准变更依据》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6-06-12
  来信人:市民 

  留言时间:2026-6-9

  来信内容:我父亲为门诊重病透析患者,从2026年6月5日起,发现门诊透析报销后自负费用比2026年6月5日之前翻了一倍。据了解我父亲以及其他许多病友对目前医保政策的突然变动完全不知情、也不能接受,我本人通过电话咨询以及在公开网站、公众号上均未找到相关的政策依据,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公开变更报销标准的相关依据,也请贵单位慎重考虑该变动给门诊重病患者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特别是像我爸爸这种居民医保。 

  答复时间:2026-6-12

  答复内容:您在局长信箱反映的《自2026年6月5日起门诊透析自付费用翻倍,政策依据不明确,希望公开报销标准变更依据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问题》收悉,经认真核实相关政策文件及我市执行情况,现将回复如下: 

  我市门诊透析费用报销标准调整,均严格依据上级医保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无擅自调整报销比例、抬高个人自付费用的情况,核心政策依据如下: 

  一、国家层面规定的报销政策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相关规定,医保诊疗项目费用实行分类报销管理:一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目录的诊疗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报销,全部由个人承担;二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目录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行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剩余费用再按照医保统筹报销规则执行;三是未纳入上述两类目录、或纳入医保准予支付目录的诊疗项目,直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全额报销。 

  乙类先行自付的要求,属于上述3种情形的第2种情形。 

  二、省级规定的报销政策 

  我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报销政策,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规定:国家谈判药品统一按“乙类药品”管理,全省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实行统一标准,不区分参保险种、药品类别,逐步实现全省医保报销规则规范化、标准化。 

  目前,我省各市(州)均按省统一要求,制定了乙类先行自付标准(10%-20%不等)。 

  三、我市落实情况 

  按上级政策要求,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明确了全市乙类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报销政策:乙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由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针对您关注的门诊透析自付费用上涨问题,本次费用变动核心原因是我市门诊透析涉及的部分耗材、辅助用药按国家“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统一纳入乙类管理范围,在我市落实国家、省乙类先行自付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有所增加。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我们的解释说明能令您满意 

  答复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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