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6-1-2
来信内容:咨询生育津贴。
答复时间:2026-1-5
答复内容:国家卫健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不得擅自调整。关于具体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回复浙江省申请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函》(医保办函【2022】5号)规定,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的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经请示省医保局,省医保局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延长生育假属于“奖励假”范畴,并非法定产假,生育津贴不覆盖该期间。
2019年,《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规定生育津贴按128天执行。在国家明确生育津贴按98天发放后,我省医保基金仍按照128天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目前,我市严格按省医保局128天发放生育津贴,在收到您的来信后,我们再次向省医保局请示,省医保局明确要求按128天的标准执行。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我们的解释说明能令您满意。
答复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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