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182*****
来信内容:
已经学习过《关于完善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62号)文件精神,但是还是有些地方政策理解不清楚,职工产假期间正常给她发放工资,目前其本人生育津贴医保部门已拨付,生育津贴高于其本人工资,需要扣除应发工资后发放差额,但是不清楚应发工资里面包不包含年终的考核绩效,需不需要将年终考核绩效摊到产假期间应发工资里面扣除?
回复内容:
尊敬的董女士: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关于您咨询的生育津贴工资基数问题,现回复如下:
生育津贴政策是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统一口径计算,你信中所述“年终考核绩效”应计入到职工工资总额之中。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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