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购买统筹血压药物被要求月月提供处方》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4-09-05
来信日期:2024年9月1日  回复日期: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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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从2024年7月起,每次去医院或药店购买统筹血压药物,医院或药店总是要求我们提供处方。若是第一次提供我们可以理解,但月月如此要提供处方,个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加重群众负担,恳请领导取消此制度

    回复内容:

尊敬的袁先生

收悉您的来信以后,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医保部门的职能是负责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门诊统筹药店费用的审核报销,并无处方管理相关职能。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4〕269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药店需凭处方售卖处方药品和处方量依病情最长可开12周(有效期三天)分别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卫健委的行政规章规定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1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方法》文件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非统筹基金支付的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目前全省均实行该政策。目前我市已有58家医疗机构上线电子处方流转业务,可为参保人提供外配电子处方开具服务,后续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均有效,您可选其中一种即可,同时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应开尽开、应转尽转,并积极协助参保人员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已激活的参保人员可以使用IOT(人脸识别)设备结算。您开具外配处方后,可自行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与您9月18日15时46分电话联系。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够让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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