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156*****
根据《关于完善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3﹞62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 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您可以回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生育津贴待遇申报,申报资料如下:①门诊发票原件;②诊断证明;③费用总清单(盖医院公章);④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⑤个人银行账号;⑥单位对公账号。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7月2日9时向您致电,如您有所疑问,可致电待遇审核组咨询(027-60876728)。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够让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
网站地图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57 主办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经办机构: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网站联系人:秦剑激 联系电话:027-60876706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