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134*****
李女士:
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感谢您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高效的服务。
特此回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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