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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的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联政策: 483904

问:制定文件的依据?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等文件规定,2015年我市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工作,经过5年的平稳运行,医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对原《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710号)中的基金付费总额预算实施办法进行调整

问:调整后的新增医疗机构年度拨付费用的结算办法是怎样的?

当年新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其每月住院医疗费用额度按当月其实际应拨付医保住院统筹费用的60%进行拨付,其余费用纳入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根据考核得分进行拨付,基金拨付标准如下表:

分数

600以下

600(含)-650

650(含)-700

700(含)-750

750(含)-800

800(含)-850

850(含)-900

900(含)

-1000

医保调剂金拨付(%)

0

65

70

75

80

85

90

100

 

问:调整后的医疗机构年度预算费用节余部分的结算办法是怎样的?

若某个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住院统筹基金医保实际应支付费用(设为A低于其住院统筹基金付费额度(设为C),结余部分(CA),根据考核得分计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分配,分配标准如下表:

分数

600以下

600(含)-650

650(含)-700

700(含)-750

750(含)-800

800(含)-850

850(含)-900

900(含)及以上

结余部分(C-A)计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分配的付费额度(%)

0

30

35

40

45

50

80

100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汪弋 联系方式:027-6087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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