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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四批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联政策: 396193
  根据《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1〕2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将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工作。

  一、落地过程 

  根据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2021年510开始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采购结果。 

  二、实施内容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45个品种。  

 (三)采购周期

  自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其中氨溴索注射剂、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布洛芬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剂、帕瑞昔布注射剂、泮托拉唑注射剂、硼替佐米注射剂、注射用比伐芦定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

  三、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约定采购量,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签订购销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任务。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直至采购周期满。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严禁线下采购。

  (二)采购资金医保预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向医疗机构拨付购药预付款,专款专用。目前,市医保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9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执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三)做好过程监测。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解读单位: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志奇  联系方式:027-608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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