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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0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联政策: 355316

8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标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我省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有什么新变化?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以下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另一方面,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二是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三是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确定其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支付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

三、完善和规范大病保险政策管理有哪些新要求?

明确要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提高保险层级,延长结算周期,采取以市州为单位,三年为周期的跨年度统筹结算方式。明确各市(州)医保部门应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围绕大病保险承办事项,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信息共享、强化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等方面优化大病保险管理服务。

四、2019年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要落实哪些硬任务?

根据《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确保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率达到100%;资助参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落实100%到位。

五、如何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但基本都是基金调剂模式,还没有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为提高医保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前,按照“实现政策制度统一、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实现经办服务统一、实现信息系统统一”的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从2020年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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