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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整、三必须、一确保

解读单位: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关联政策: 217967

七调整、三必须、一确保 

——我市全面调整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市医疗保障局  汪弋 

      

  根据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及全省统一政策设计,我市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调整完善后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以更科学、更可持续的方式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问题。 

七调整。一是调整市外就医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外就医(含常年在外务工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不享受健康扶贫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二是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除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凡在我市指定的健康扶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市域内一级医院为400元;市域内二级医院为500元;市域内三级医院为8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三是调整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市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70%。四是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对市域内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对市域内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五是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照原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按照200元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定额参保补贴,剩余部分由个人缴费。六是调整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增加苯丙酮尿症,病种数由原来的23种增加到24种。七是调整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外费用承担比例。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必须。一是必须精准识别。扶贫部门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数据核查,厘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补齐身份证号等核心数据,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比对衔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动态管理。二是必须一票结算。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一张票据上,必须清楚明白地标明:医疗总费用、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符合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条件的)报销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是必须随到随评为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到健康扶贫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市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申报门诊大病、慢性病待遇做到随到随评。 

  一确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在市域内住院(含意外伤害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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