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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解读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服务中心 关联政策: 210864
 

为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要求,《关于印发鄂州市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8]29号文)近日正式发布。

29号文提出了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兜底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精准扶贫医疗保障水平上升到了“985”水平,为精准扶贫对象带来了更多利好。

同时,2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结算管理、部门权责等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到精准扶贫对象因长年在外务工异地就医等特殊情况,并做了具体经办安排。

据悉,29号文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根据29号文精神,我市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或兜底保障)、补充医疗保险系统联网改造已完成,并于7月26日上线。5月25日至系统上线前相关费用正在实施追溯补报。(熊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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