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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住院报销比例的意见(鄂州人社发〔2016〕82号)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210861 发文字号: 鄂州人社发〔2016〕82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贯彻落实《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696号)及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47号)等文件精神,巩固和发展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全市人民健康保障水平,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将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甲类药品与普通医疗费、三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费用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乡镇卫生院84%、74%;一级医院76%、64%;二级医院74%、64%;三级医院64%、54%,市外转诊59%、44%。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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