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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公告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2-11-08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为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特殊药品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0〕5号)等3份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的请示》(鄂州医保文〔201937号)第二条“遴选范围”中“在我市城区下辖有20家及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含500万)的大型医药连锁公司中进行遴选”修改为“在我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药连锁公司中进行遴选”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二、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特殊药品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0〕5号)第三条“确定管理方式”中“(一)三定管理。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管理方式。我市已确定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鄂钢医院、鄂州二医院等四家医院为我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金军等30名医师为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名单见附表1);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泰大药房总店、国药控股鄂州有限公司中心大药房、湖北盛世君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盛世君安大药房古城路店等3家药店为我市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修改为“(一)三定管理。特殊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责任医师的管理方式。我市已确定金军等30名医师为特殊药品责任医师(名单见附表1);在我市辖区内确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作为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将《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鄂州医保发〔2021〕58号) “二、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中“(三) ‘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我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即为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如下:1、定点医疗机构:鄂州市中心医院、鄂州市中医医院、鄂钢医院、鄂州二医院。2、定点零售药店:鄂州市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泰大药房总店、国药控股鄂州有限公司中心大药房、湖北盛世君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盛世君安大药房古城路店。”内容修改为“(三) ‘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我市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即为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特此公告。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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