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021年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021年第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鄂州市医疗保障定点申报经办规程》(鄂州医保发〔2021〕53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2020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工作的通知》。
特此公告。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