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明确四类对象 实施三重保障 优化六项待遇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2-10-20
 ——《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即将出台

                     易保宣

日前,鄂州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施行后,我市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医疗待遇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一、明确四类对象。为使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我市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一类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施三重保障。一是强化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对一类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二类对象90%比例定额资助; 三类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50%比例定额资助。二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年度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纳入大病保险保障。延续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三是强化医疗救助功能。困难群众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三、优化六项待遇。是优化资助参保待遇。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应缴费标准50%给予定额资助。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二是优化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报销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65%、55%比例救助。三是优化门诊医疗救助待遇。四类对象患门诊慢特病,其待遇参照住院救助比例标准执行。四是优化年度限额待遇。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一类对象3万元、二类对象2万元、三类和四类对象1万元。五是优化倾斜救助待遇。对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审核后,给予倾斜救助:一类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按100%比例支付,不设封顶线;二类起付标准3000元、按100%比例支付,不设封顶线;三类对象起付标准7000元、按65%比例支付,年封顶线5万元;四类对象起付标准10000元、按55%比例支付,年封顶线5万元。是优化依申请救助待遇。建立健全依申请医疗救助帮扶机制,规范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本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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