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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支付”药品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4-03-29

2024328日,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实行)》(鄂医保发2023〕34号)文件精神,我市完成了“单独支付”药品纳入医疗救助系统的相关调整,并正式上线实施。此次调整,扩大了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原只涵盖住院、门诊慢特病的医疗救助范围上,新增“单独支付”药品这一类别,大大减轻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

“单独支付”药品是指“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此次“单独支付”药品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使用单独支付药品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单独支付”药品执行全省统一的“单独支付”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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