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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9-11-29
 
鄂州医保发〔2019〕47 号
 
各区医保局(社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0 号)、《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3 号)文件精神,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并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价格调整内容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性调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对 727 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具体项目及价格见附件。
    1.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 5 项。
    2.医技诊疗类超声检查项目 37 项。
    3.临床诊疗类项目 682 项。
    4.中医诊疗类项目 3 项。
   (二)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参照一级医院价格标准执行(含取消药品加成后 2014年、2018 年两次调整的一级价格标准)。
    三、执行时间
    自 2019 11 30 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后的价格,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增的部分仍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衔接,确保调整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各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结构,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降低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加强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管理。
    (三)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
    (四)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认真、耐心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
 
2019 1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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